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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《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 质名录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4-01-23 浏览次数:7028次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: 

《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》2024 年1月8日市场 监管总局第 2 次局务会议通过,已经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市场监管总局          

2024 年 1 月 13 日      

(此件公开发布)

 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 

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(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)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,根据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 

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,按照依法、科学、公开的 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。 

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 录。

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家 委员会),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,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。 

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根据食源性疾病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 物质; 

(二)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; 

(三)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。 

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:

(一)我国法律、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、使用的物质; 

(二)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、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 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; 

(三)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,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。 

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,根据食源性疾病、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,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 补、修订建议,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。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。 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: 

(一)该物质的基本信息(中英文名称、主要成分、物质组成等); 

(二)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、使用目的、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; 

(三)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(包括但不限于公 开发表的科学文献、检测报告、典型案例等);

(四)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; 

(五)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; 

(六)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。 

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 制修订的必要性、科学性和可行性,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。 

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 审核,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。 
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:

(一)根据食源性疾病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 用物质; 

(二)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; 

(三)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。 

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,供公众免费查阅。
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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